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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建设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6-12 17: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等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和水平,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建设计划》。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等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和水平,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建设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以“四个最严”要求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以标准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通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压紧压实食品安主体责任,助推农批市场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环境和消费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市场监管规划》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本规划和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质量强国、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强化食品安全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特别是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基地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为抓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针对我区农批市场的现状和存在入场查验、检验检测、经营过程不规范、环境卫生差、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对标7个地方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逐项落实,建设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农批市场,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消费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消费需求。
 
  三、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标准引领、渐次推进的原则,通过两年的努力,到2024年底,全区规模较大的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100家)全部完成提档升级,建设成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完善、经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分区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明显改善、采购模式全面升级、购销渠道畅通规范、信息化追溯管理、检验检测功能健全,经营过程管理规范的农批市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基本形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及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四、主要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农批市场制度机制建设、人员配备、检验检测、分区布局、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过程控制、追溯管理等重要环节,深入查找制约农批市场发展瓶颈及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改进提升措施,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科学制定升级改造建设方案,着力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加固农批市场作为“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重要产业链的食品安全防线,培育一批发展质量水平在全区乃至全国领先的农批市场,提升我区农批市场在全国的市场竞争力。2023年-2024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拟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完成30家农批市场升级改造,每年完成15家。对于2023年申报未通过验收的农批市场(除因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一票否决”的市场),2024年可以继续申报建设。
 
  五、保障措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抓总,成立专项组织机构,聘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加强技术指导,统筹推进全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争取自治区财政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助力农批市场升级改造。经验收达标的农批市场,依据奖励标准兑现配套奖励资金。农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300家补助300万元/家,300家>入场销售者≥200家补助200万元/家,农批市场开办者(200家>入场销售者≥100家补助100万元/家),验收未达标的农批市场,则不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市场经济状况及参与标准化建设农批市场的动态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在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盟市市场监管局先行拨付,待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达标后,由盟市市场监管局向农批市场拨付该项资金。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农批市场开办者积极性,发挥市场开办者主体作用,多措并举,支持鼓励建设资金困难农批市场开办者以融资、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加大对辖区农批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督促指导,将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与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城市创建等工作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提升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效能。对于达标市场,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跟踪问效,次年要组织开展跟踪检查,防止标准建设滑坡,确保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成果持续巩固提升。
 
  项目建设专项组组成:
 
  组  长:毛宝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于志伟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处长
 
  李润军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务处处长
 
  贾双文  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院院长
 
  成  员:丁文艺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三级调研员
 
  任妍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四级调研员
 
  第三方机构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负责领导小组及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六、2023年建设计划
 
  2023年拟完成15家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研指导(2023年2月-5月)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盟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专家对全区符合农批市场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条件的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和业务指导,动员农批市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升级改造,帮助并指导市场开办者查找存在问题和短板,逐个市场建立问题清单,按照“一场一档”“一场一策”原则,既要解决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又要结合市场实际突出差异化、个性化,发挥市场优势,提出符合市场实际的升级改造意见建议,指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建设方案,力争做到有的放矢,发挥资金最大效能完成市场升级改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辖区标准化建设农批市场档案材料并逐级上报。
 
  (二)制定建设标准和审评验收细则(2023年4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DB15/T 2568-2022)(以下简称《通则》)等7个地方标准,结合调研农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和项目审评验收细则,用以指导市场开办者实施标准化建设,并对市场进行中期评估和达标验收。
 
  (三)组织申报(2023年4月20日前)
 
  符合申报条件(入场销售者≥100家)的农批市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表(见附表),经盟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盟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农批市场申报情况,与全区农批市场基础信息台账进行比对确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的农批市场建设名录。
 
  (四)项目建设(2023年4月-9月)
 
  以农批市场开办者为主体开展升级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对农批市场开办者的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机构结合市场开办者在实际升级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开展培训指导,力争9月底前完成15家农批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五)中期评估(2023年5月-7月)
 
  按照各地项目进展情况,由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经初评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中期评估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并出具中期评估报告,由盟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农批市场进行整改完善。
 
  (六)项目验收(2023年7月-9月)
 
  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由盟市市场监管局对已经通过中期评估并完成整改的农批市场进行现场核验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验收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审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通过验收的农批市场按照专项资金标准向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拨付专项资金,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达标农批市场拨付专项资金。
 
  (七)绩效评估(2023年11月底前)
 
  2023年度项目建设完成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对项目建设整体情况做绩效评估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为2024年度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二年规划和2023年项目建设计划》《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属地农批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盟市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方案,科学统筹、准确把握、分类施策。把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列入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的重要议事议程,作为解决民生实事的重点工作,当做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根本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实。
 
  (二)规范设计,标准施工。对照《通则》(DB15/T 2568-2022)等7个地方标准,结合农批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升级改造项目。以及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规范设计,标准施工,高质量的完成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严格落实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整体推动、督促指导、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合理安排、积极推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加大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督查检查、跟踪问效力度,确保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盟市要及时总结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对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正面宣传、舆论引导,教育引导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支持配合农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自觉开展自治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及导向。
 
  附件: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农批市场建设申报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

  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健全完善全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加快提升食品安全和消费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支持按照标准完成基础设施改造、智慧平台建设、人员配备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绩效管理。强化事后监管,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批准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建设名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负责资金分配,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等。
 
  第六条 盟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盟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七条 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申报年度参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建设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等。
 
  第八条 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
 
  (二)同一年度同一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申请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书面方式申报,提供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农批市场建设申报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
 
  第十三条 单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数量大于等于300家的补助300万元,单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数量大于等于200家且小于300家的补助200万元,单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数量大于等于100家且小于200家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除人员工资性支出、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外的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中期评估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盟市市场监管局预拨部分专项资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盟市市场监管局拨付剩余专项资金,盟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资金全部到账后的20日内向验收达标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拨付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四)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形式,采取达标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五章  审计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盟市市场监管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在项目执行中应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取消并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

  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
 
  (一)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作为加分项纳入对盟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顺利有效落地。
 
  (二)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地区工作实际细化建设工作方案,全程督促、指导建设工作开展,以点带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改善优化农批市场营销环境,提振消费者信心,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和消费服务质量。
 
  (三)申报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的开办者销售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提出正式申报建设前连续2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DB15/T 2568-2022)(以下简称《通则》)等7个地方标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及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建立“一场一档”“一场一策”的项目管理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升级改造。
 
  (二)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完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溯源管理的标准化管理。建立人员管理、供应商管理、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依法配备与检测项目、检测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有效的抽样检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标签打印机、票据打印等设备,建立或使用统一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系统,覆盖上游供货、下游批发零售、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检验检测数据公示、智慧支付、公平交易、市场管理、监督检查等全链条、全过程信息,实现农批市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优化场所与布局,具有与销售食品品种、数量、温度、湿度要求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通风照明良好,交易区分类设置。设置专门的畜禽肉操作间或包装间、净菜处理室及与水产交易区分离的水产品“二去”服务场所。销售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受污染的距离,配套建设充足合理。
 
  (五)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配备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及工(用)具,具备满足销售和贮存需要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配备符合国家要求且能保障食品安全的供排水设施、通风设施、检测设施、经营设施、智能化设施、冷冻冷藏设施等。配备符合要求并满足经营需要的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陈列设置防尘设施,配备专用工(用)具、一次性手套等夹取售卖。
 
  (六)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进行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为防疫病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要求,时刻保持食品经营场所整洁、干净。配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器具,并按要求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
 
  (七)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要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并报告,向入场食品供货者索取资质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购货凭证、检验检测证明等合格证明等文件,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资质证明的销售者严禁入场,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销售者规范使用。在醒目位置公示以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八)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要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持证(照)经营、依法依规开展销售活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入场销售者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进销货、食品溯源等相关台账,进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记录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从事批发的应建立销售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
管理规范标准化农批市场建设申报表
盟市市场监管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农批市场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食品安全总监
   
联系人
   
农批市场占地面积
        平米
年交易额
             万元
职工总人数
        个
食品安全员数量
             个
食用农产品入场抽样检验方式
 □有快检室
快检人员数量
             个
快检室面积
             平米
 □无快检室
委托检验单位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主要经营食品品种
 
交易大厅种类
 
交易大厅数量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二年规划(2023-2024年)和2023年建设计划.doc
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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