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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12 15:56 来源:海关总署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有关中国法国进口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国进口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猪胴体的任何可食用部分,包括内脏。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猪肉的屠宰和加工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法国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猪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企业的注册程序如下:
 
  —法方向中方推荐申请注册的企业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中方在对所提供资料尽快审核的基础上,派出专家评审组对所推荐的企业及相应的兽医和公共卫生体系进行实地评审。
 
  —中方的实地评审应得到法方的协助。
 
  —中方完成实地评审后,将评审情况尽快通知法方:中方组织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尽快通知法方已批准的注册企业名单。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法国确认其境内无口蹄疫、猪捷申病、牛瘟、猪水泡病和猪瘟。
 
  关于非洲猪瘟,适用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的合作协议》的规定。
 
  (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猪肉的猪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法国;
 
  2.来自过去六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病、布鲁氏杆菌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胃肠炎、结核病和旋毛虫病的农场;
 
  3.来自过去六个月未发生猪呼吸系统发育不良综合征临床症状的农场;
 
  4.来自在过去六个月内未因发生过法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应申报的猪病而受到限制或监测的农场。
 
  (三)加工过程要求。
 
  1.依照法国和欧盟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猪肉的猪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
 
  2.所有屠宰的猪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欧盟和中国规定的最高限量;
 
  4.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欧盟及中国的法律规定;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猪肉的冷库中,应当有存放向中国输出猪肉的专门区域。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猪肉应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法国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内容。
 
  卫生证书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包装外要用中法文标明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地址、注册编号、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并施加经中方认可并备案的检疫检疫合格标志。
 
  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冷藏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8℃。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法国官方兽医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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