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农小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农小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111号三层F3-50)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瓜娃子餐饮有限公司(招牌:瓜娃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7号院1号楼2层商业201)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存在交叉污染环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博利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马路边边;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五区15号楼1层02)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立案调查。
4、北京广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食满天秀食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C0218011、C0218012、C0218013)擅自拆除凉菜间和粗加工间水池水龙头;凉菜间和消毒间天花板有破损;空调无法接入电源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蜀都家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神话烤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风雅园二区西侧配套3号楼南段)擅自改变加工间环境布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北京美实齐全商店(招牌:北京美实齐全商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35号)现场超项经营凉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7、北京小馋鱼儿餐饮店(招牌:独一处东北菜铁锅炖;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77号内3号-1〈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半截塔艳娟小吃店(招牌:牛肉板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513号4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昌阳金金饰品商店(招牌:牛肉板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西街42号)现场超项经营凉菜;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半塔华峰小吃店(招牌:王小萌小菜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457号院6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小辛庄常来常往餐饮店(招牌:陕味手擀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102号-07〈临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市彤彤食为轩小吃店(招牌:大拿龙虾;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柳树村17号)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昌阳惠清小吃店(招牌:兰州风味烧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商业街〈阳坊大都饭店向东500米〉)后厨垃圾桶未加盖;保洁柜未封闭。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老马富贵拉面馆(招牌:兰州老马富贵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大都饭庄往北20米〉)后厨垃圾桶未加盖;保洁柜未封闭。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