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菜篮子”,装着大民生。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提升呼和浩特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确保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安全,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查验和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专项整治基础上,开展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专项整治。
一、落实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从严落实入场查验工作
一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审查、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管理。审查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检查、抽检发现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落实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从细做好进货查验和标签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进货查验工作。入场销售者应选择正规进货渠道并查验相关凭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主动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据。相关记录和凭证须按规定时限保存。
二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规范做好标签标识管理。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须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同时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推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全面提升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严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和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落实情况,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落实清单,对未履行入场查验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未履行进货查验的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是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对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三是督促指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严格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人员并有效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四是宣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七个地方标准,以标准为引领推动农批市场的食品安全规范标准化建设和提档升级。
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是食品走上市民餐桌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全链条的重要关口。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压实食用农产品相关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用心用情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内容来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