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2023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检对象
清远市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抽检范围
(一)乳制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生鲜乳及原料乳粉;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监督抽检频次
(一)企业购入的原料生鲜乳及原料乳粉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原料批次的15%。如果当次抽检时,企业未使用新的原料,则不重复抽取前次已抽取的同批次原料。
1.原料生鲜乳:企业有明确组批规定的,抽检批次数按企业的组批规定计算;企业未制定组批规定的,原则上以同一天同一牧场收购的生鲜乳为1个批次。
2.原料乳粉:企业同一批进货且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相同的为同一批次。
(二)企业生产的乳制品
对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每月的第二或第三周和第三或第四周各抽检一次;每次每家企业抽检1批次产品,应尽量抽取批量大的产品,且企业在产品种实现抽检100%全覆盖。
四、抽样工作及承检机构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乳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及检验由市局统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全力配合做好监督抽检工作。
五、抽样方法及数量
(一)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待销产品或原辅料仓库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检验样品不得由企业自行提供。
(二)抽检数量:
1.原料生鲜乳及原料乳粉:样品数量不得少于0.4kg;一份0.2kg为检验样品,一份0.2kg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
2.液体乳成品:样品数量为9件,总量不得少于1.2kg;一份7件为检验样品,一份2件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
3.乳粉成品:样品数量为9件,总量不得少于2kg;一份7件为检验样品,一份2件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
4.其他乳制品成品:样品数量为9件,总量不得少于1.5kg;一份7件为检验样品,一份2件为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
5.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六、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类别:监督抽检。
(二)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
(三)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判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的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费用
本次乳制品监督抽检的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八、工作要求
(一)承检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本次监督抽检的样品全部送承检机构。
(三)承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不得使用复检备份样品。
(四)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不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抽样过程中遇到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黄汉杰 ,联系电话:3385596
附件:《2023年清远市乳制品监督抽检任务安排表》
附件
2023年清远市乳制品监督抽检任务安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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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大类
(一级)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监督抽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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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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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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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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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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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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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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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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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三聚氰胺、丙二醇、商业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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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第二或第三周和第三或第四周各抽检一次。企业在产品种实现抽检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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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抽样时应查验企业原料进货台账和之前的监督抽检记录。如果当次抽样时企业未生产新的成品或未使用新的原料,则不再重复抽检;
2.如与上级部门抽检时间冲突的可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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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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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酸度、三聚氰胺、丙二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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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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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三聚氰胺、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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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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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蛋白质、酸度、乳酸菌数、山梨酸及其钾盐、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大肠菌群、酵母、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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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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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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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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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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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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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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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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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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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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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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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干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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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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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稀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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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酸度、三聚氰胺、沙门氏菌、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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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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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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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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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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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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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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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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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氯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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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原料批次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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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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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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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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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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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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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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