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完善计量法治体系,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计量规章,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办法》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下: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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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
3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2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地方特色食品品牌和地方特色小吃工业化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部署了优质原料保障、产业集群建设、技术装备提升、质量安全保障、特色品牌培育、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业态模式创新7个方面工作20项任务。
《指导意见》瞄准建设现代食品产业体系,围绕食品工业全产业链推进上下游协同发力,从农产品原料的保障、到产业集群的建设、到技术装备的提升、再到食品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拓展,均进行了工作部署和安排,特别是设置了特色农产品原料基地、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集群以及技术装备和工艺提升方向三个专栏,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聚焦。同时在品牌建设方面持续发力,慎终如始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坚持以创新为引领推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链向高端攀升,向新场景和新赛道延伸,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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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向部门、行业和社会广泛征集年度立项建议,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拟订了《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和产业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9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3年3月17日。
在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添加剂标准有12项,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钠》《食品添加剂 三赞胶》、《食品添加剂 香兰醇》,修订《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GB28316—2012)、《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1886.34—2015)、《食品添加剂 果胶》(GB25533—2010)、《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GB14752—2010)、《食品添加剂 月桂酸》(GB1886.81—2015)、《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GB25543—2010)、《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GB26404—2011)、《食品添加剂 L-半胱氨酸盐酸盐》(GB1886.75—2016);
食品相关产品标准1项,修订《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
污染物标准有3项,包括修订《肉类干制品中重金属限量》、《干制水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液态特医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
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11项,包括制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甲基-1,3-丁二烯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柠檬酸三乙酯、乙酰柠檬酸三丁酯和癸二酸二正丁酯迁移量的测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双酚F-二缩水甘油醚及其羟基和氯化衍生物迁移量的测定》、《食品中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测定 》、《食品中二氢槲皮素的测定》、《食品中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测定》、《食品中γ-氨基丁酸的测定》,修订《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GB5413.36—2010)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5009.124—2016)、《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009.190—2014)、《食品中全氟烷基化合物的测定》(GB5009.253—2016)。
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有5项,包括制定《食品用菌种检验 双歧杆菌属检验》、《食品用菌种检验 乳球菌属检验》、《食品用菌种检验 魏茨曼氏菌属检验》、《食品用菌种检验 片球菌属检验》,修订《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4789.6—2016);
毒理学评价方法与规程标准有1项,制定《体内大鼠外周血Pig-a基因突变试验》;
食品产品标准有1项,修订《植物油》(GB2716—2018);
特殊膳食食品标准有2项,包括制定《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食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标准3项,包括修订《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GB31617—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 羰基铁粉》(GB29212—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 肌醇(环己六醇)》(GB1903.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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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3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6号公告。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据悉,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要求,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执法活动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对绝对化用语整体进行把握和判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指南》结合《广告法》立法本意和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便于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执法。例如,《指南》明确规定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免罚不是免责,免罚仅仅是不予行政处罚,被免罚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仍然存在。归根到底,《指南》还是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愿望的信任,更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广大经营主体学法守法、自觉自律。
同时,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指南》针对教育培训、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理财等重点领域,明确规定了在这些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有效防止了广告绝对化用语从“简单机械”转向“宽大无边”,确保广告执法效果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张弛有度。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还明确,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用语虽然没有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但如果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仍然应当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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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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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共16条。《办法》规定,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以及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予以通报表扬;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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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假肠膜明串珠菌等28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假肠膜明串珠菌申请新食品原料、聚天冬氨酸钾等16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环己胺封端的1,1'-亚甲基二(4-异氰酸基环己烷)均聚物等11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其中,新食品原料有1种,为假肠膜明串珠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16种,涉及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聚天冬氨酸钾),8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氨基肽酶、蛋白酶、磷脂酶 A2、麦芽糖淀粉酶、木聚糖酶、乳糖酶(β-半乳糖苷酶)、羧肽酶、脱氨酶),1种食品用香料新品种(2-己基吡啶),4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富马酸、乙酸钠(又名醋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维生素 E),2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扩大使用范围(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硬脂酸镁)。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有11种,涉及3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新品种,4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3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1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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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种新食品原料、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3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3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文冠果种仁、文冠果叶、酵母蛋白。
3月15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2种,包括玻璃纤维、C.I.颜料黑 28;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新品种1种,为N-(2-氨基乙基)-β-丙氨酸单钠盐与1,4-丁二醇、1,6-二异氰酸根合己烷、1,3-二异氰酸根合甲苯和己二酸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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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淀粉粘度测定》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3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淀粉粘度测定》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淀粉粘度测定》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
标准涉及《淀粉黏度测定》、《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灵芝孢子粉采收及加工技术规范》、《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通用技术规范》、《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容器》、《茶叶滤纸》、《《日用保温容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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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统一现场核查标准和评判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2。
该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7项21 分)、设备设施(12项36 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3项9 分)、人员管理(3项9 分)、管理制度(20项,60 分)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1 分)六部分,共46 个核查项目136分。
现场核查评分原则:现场核查评分标准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情况全部符合“核查内容”要求,得3 分;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个别、轻微或偶然发生,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得1 分;不符合要求,是指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属于申请人内部普遍、严重、系统性或区域性缺陷,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得0分。
试制食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 分、0.5 分和0分。
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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