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消费生活越来越丰富,遇到的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传播理性消费理念,生动呈现消费领域的法律风险,精准贴切提供维权指南,上海闵行法院特推出法治消费维权系列小剧场——法眼看消费,用法律审视消费,用法律护航消费,力争通过系列推文守护消费品质、净化消费环境。
本期主题: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案件背景
消费者小王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牛奶,后经新闻平台曝光,该品牌牛奶中居然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在牛奶中添加的添加剂。
刚喝完牛奶的小王赶紧找到平台客服反映这个情况,平台仅作出退款处理,其他赔偿,需要联系牛奶厂家处理,小王很不满意这个回复,并发出灵魂三问。
面对小王的疑问,平台客服打起了“太极”。
无奈的小王,最后找到了法院。
提出问题
侵害了什么权益,该如何维护?
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出售平台有无垫付义务?
法官释法
裁判结果及法条链接
作为生产者的牛奶生产厂家,生产、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厂家支付赔偿金。
作为网店经营者,如果“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进货时经销商提供了该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加工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网店经营者已尽到了经营者的合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平台,如果未加审核商品来源,或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情况,应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连带责任)。如果审核了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也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情况,则不承担该垫付责任(连带责任)。
消费小贴士
生产食品不达标 赔偿损失少不了
为了惩罚生产者 卖价十倍损三倍
销售食品需区分 主观是否是明知
未尽义务中间商 赔偿责任要共担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