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某某村,2022年5月7日有效期届满后,该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重新申请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了生产地址,原某某村变更为包装场所,但其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没有搬迁。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该公司组织了3次试生产,共生产酱香型白酒3205斤(1.6025吨)。2023年2月24日,该公司再次组织试生产时因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及时制止,当天未产出。2023年2月22日,该公司将该批酱香型白酒一次性全部售出,由于购买方是朋友介绍、私人购买,并且是现金交易,因此无联系方式、购买人信息及相关票据,该批酱香型白酒的销售去向无法查证。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会计、车间主任、酿酒工人以及销售介绍人进行调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上述事实基本属实。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其生产场所变更、迁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但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相关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泸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信息来源:泸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