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智利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div>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智利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div>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四、来自智利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div>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智利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div>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