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局领导好,我是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我们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建有裱花间,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
蛋糕,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许可了可以制售裱花蛋糕,想问一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应该适用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还是应该适用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答:按照规定餐饮企业需要设置专间但是未在专间操作的情形如何处理。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裱花间等专间有明确标准要求。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掌握和运用非常重要,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积累使用。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