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区萍姐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生姜(购进日期:2022-11-23)。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高新区萍姐蔬菜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3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销售的、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原味营养面(生产日期:2022-09-22)。经检验,“维生素A”项目不合格。
扬州方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验结果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异议不认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日月大道一段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次有机原味营养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针对此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长效管理。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销售的未出土笋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未出土笋尖(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12-0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其行政处罚如后: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合江县品御源副食店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