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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12 08:36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金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2家食品经营企业、蔬菜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根据食品安金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12家食品经营企业、蔬菜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观山湖区秀姐生鲜店经营的 “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观山湖区秀姐生鲜店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贰元整(42.00元);2.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共计壹仟零肆拾贰元整(104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30号】。
 
  二、观山湖区朱少美蔬菜店经营的 “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观山湖区朱少美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氧乐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壹仟零贰拾肆元整(1024.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31号】。
 
  三、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黔春路分公司经营的“皱纹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 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枫丹白鹭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枫丹白鹭分公司经营的“老姜”经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秦龙芬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秦龙芬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参拾贰元整(32.00元);
 
  2.处以罚款肆佰元整(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佰参拾贰元整(43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06号】。
 
  六、息烽祥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豇豆、小米蕉(一)息烽祥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的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米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案调查,积极提交相关证明证据。索取了供货者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贵阳农产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晓销售的上述生姜、豇豆及小米蕉属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豇豆及小米蕉的行为不予处罚。
 
  七、乌当区唐敏琴蔬菜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乌当区唐敏琴蔬菜店经营的豇豆,倍硫磷、乙烯甲胺磷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倍硫磷”“乙烯甲胺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整(36.00元);2.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陆元整(103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2〕4271号】。
 
  八、谢富连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谢富连经营的芹菜,腈菌唑,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腈菌唑”“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整(36.00元);2.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陆元整(103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2〕4268号】。
 
  九、贵阳云岩合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经营的国产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云岩合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七分店经营的国产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嗪”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国产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十、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惠民菠菜(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惠民菠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阿维菌素嗪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惠民菠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十一、贵阳乌当宾隆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乌当宾隆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噻虫嗪”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十二、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红朝天椒(小米辣椒)(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红朝天椒(小米辣椒),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水胺硫磷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红朝天椒(小米辣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日期: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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