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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3-08 13:52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八十七批),涉及烟台市蓬莱区培兴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烟台市蓬莱区凯丹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招远市溪河私房菜馆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招远市福家楼餐饮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招远市琪源饭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烟台市蓬莱区培兴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2年9月1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培兴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凯丹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凯丹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溪河私房菜馆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溪河私房菜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福家楼餐饮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福家楼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琪源饭店未按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琪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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