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有话说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备案要求
1.自查可以是否符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条件。
①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②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③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④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⑤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⑥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⑦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备案所需材料
①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treeGuide.html)。
②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申报审批流程
①种植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方法: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进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
②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③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种植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⑤变更、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供稿:莱芜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