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水产品定义
进口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二、进口准入要求
进口水产品应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点击访问→http://43.248.49.223/)。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三、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点击访问→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四、对进出口商的要求
1.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国内进口商也应通过该系统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已备案进出口商名单可在该系统首页“已备案名单查询”中查询。(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点击访问→http://ire.customs.gov.cn/)
2. 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相关凭证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3. 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五、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
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及养殖水产品(以上类别熟制加工品除外)、日本输华水产品等进境时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进口申报要求
进口商或者代理人进口食品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书应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需办理检疫审批的水产品还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号。进口日本水产品还应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进口申报的产品(HS编码和CIQ代码)应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时拟输华产品一致。
七、对存放场所的要求
冰鲜水产品未放行前需存放在海关总署许可并公布的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点击访问→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310/2394720/4568183/index.html)。
八、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进口水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水产品的标签还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
供 稿:太仓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