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电饭锅煮饭夹生难退货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8日,许昌市消费者协会开发区分会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于2022年7月12日在开发区长村张某超市购买的电饭锅有质量问题,蒸米煮饭夹生,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不退。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赔礼道歉,为消费者挽回损失80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依法经营是底线,诚信经营是根本,经营者有法不依,漠视消费者权利,终究不是经商之道。
案例六:汉堡变质竟拒绝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20日,鄢陵县的石先生通过美团在鄢陵县某餐饮服务店购买了50元的汉堡套餐,食用时发现汉堡里面的夹肉已经变质,散发着一股难闻的气味,多次联系商家,商家就是不处理,无奈,投诉到鄢陵县消协。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向石先生退款并赔偿500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店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