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023年第7期)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3-03-05 08:33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其中涉及南京?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div>
  近期,江苏省市场 监督 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 食品 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其中涉及南京?批次不合格食品( 餐具),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经营(使用)不合格食品(餐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化实龙酒楼使用的小炒盘,阴离子合成洗涤?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不彻底。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6186.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div>
  2、南京市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天元西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0公斤,共?0公斤,货?17.6元;已销?0公斤,共?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div>
  特此公告、/div>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3-03-05.html">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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