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中常遇到商家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到更新日期,人为延长保质期的情况,但最近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仁和局”)执法人员查办的一起食品案件有点蹊跷:商家竟将生产日期虚假标注到实际生产日期前近半年,人为缩短食品保质期。
2023年1月12日,仁和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仁和区某粉丝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粉丝厂正在生产、加工粉丝,有工人正在装袋的粉丝外包装上用记号笔标注出厂日期“2022年8月8日、8月7日”字样。现场查获外包装上标示出厂日期“2022年8月8日、8月7日”字样的成品粉丝1900公斤,货值金额近万元。经查实,该粉丝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日。该粉丝厂以许可证到期无法续办、新办需取样为由,继续生产粉丝,并将粉丝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用记号笔标注为“2022年8月8日”“8月7日”字样。执法人员对该粉丝厂一楼的生产设备及二楼晒场的成品粉丝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分别从该粉丝厂经营场所成品室、生产场所二楼晒场查封的成品粉丝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合格。
经查,该粉丝厂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日)后,在未续办或新办有效的许可证的前提下,仍然组织生产,且为了掩盖无证生产的事实,本来是2023年1月12日生产包装的粉丝,不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为“2022年8月8日、8月7日”。
该粉丝厂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第十项和第三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该粉丝厂为掩盖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办、新办的事实将生产日期虚标到许可证到期之前的日期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等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