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还要求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规定》发布之后,食品伙伴网为帮助企业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帮助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积极开发组织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培训和食品安全员培训,帮助企业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梳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工作,培养了一大批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据了解,参加过培训的学员纷纷表示伙伴网组织的食品安全总监培训课程和食品安全员培训课程,系统梳理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的标准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受益匪浅。
2022年12月29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3”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超市现场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1月28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充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中旬,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厂区卫生状况较差、库房原辅料无标签标示、三防措施不到位、无进货台账、索票索证不齐全等问题,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食品安全员守则,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5家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沿滩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春雷行动2023”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宜宾市南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花生烘烤生产活动。但未建立食品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建立食品安全员守则,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2022年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水所在对一生产速冻鸡排的食品生产企业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脏乱差、无法提供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问题。
经查,在2022年5月10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因该食品生产企业化验室脏乱差、未履行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5月17日前整改完毕,后根据检查,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近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的化验室仍堆满杂物,且无法提供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属于拒不改正、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广汉市市场监管局)
小结: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规定》的深入实施,没有按照《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都分别依据其违法情形和程度的不同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表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食品伙伴网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培训和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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