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强化风险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3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2023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强化风险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部级监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院(农业农村部指定)随机选取云南省畜禽屠宰企业进行采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采样培训指导,配合做好部级抽样工作。
省级监测: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2023年云南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测、数据汇总及信息报送工作。各州(市)采集检测样品并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检测范围及数量
各地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采样点,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样品采集
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执行。原则上州(市)内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2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10家),2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30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州(市)内牛/羊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的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的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样品来源原则上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
四、检测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
(一)检测项目。部级:重点针对跨省流通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兽药残留监测。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监测、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
省级: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牛肝、羊肝中7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
(二)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样品中水分、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
五、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请各州(市)分别于5月1日、10月1日前将上、下半年检测样品及抽检单送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后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样品寄送要求。样品抽样后按相关要求封样低温保存,48小时内能送达检测实验室的保存温度在4℃以下,若不能在48小时内送达的保存温度在-15℃以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管育凰,电话:0871-65749524,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良,电话:0871-65886803转8021,邮箱:113880695@qq.com,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落索坡邮政局旁;
3.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钱朝海,电话:0871-65179767,邮箱:914612559@qq.com。
附件:1. 2023年云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