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通过标签观察商品质量品质等级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手段之一,“优等”“特等”“一等”的产品质量等级无疑会增强产品自身的竞争能力。关于食品标签上的质量等级应如何标识呢?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一、产品质量等级是必须标识的吗?
1、根据产品的执行标准判断,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强制标识。GB 7718中明确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质量等级,则不可以标识质量等级。
3、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如符合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则可标注对应质量等级,当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二、哪些品类的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示要求?
食品伙伴网研究发现,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肉制品、罐头制品、茶叶及相关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产品标准中规定了质量等级标识要求。
具体标示要求可查看相应的产品标准,如《大豆油》(GB/T 1535)中将成品大豆油质量指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则执行该标准的产品标签中应根据产品符合的质量等级来进行标注。即质量等级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来标注,符合“一级”的规定就标注为“一级”,符合“合格品”的规定就标注为“合格品”。
三、虚假标识质量等级可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若企业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可能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相关判罚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米厂生产销售的三批不同规格的预包装江苏大米,使用了标识为**大米的包装,实际产品质量等级与标识不符。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叁元;(二)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壹佰贰拾壹元。
结语
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如实标识质量(品质)等级,避免在产品包装虚夸产品质量或者隐瞒产品质量缺陷,比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做出错误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