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切实规范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新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整治餐饮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新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学校、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未经许可不得供餐。
二、严禁未经许可进行集体配餐
新区餐饮服务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或其他组织供餐。
三、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开办校外托护点
从事学生用餐服务的校外托护点开办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未取得许可证或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凡在新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各类餐馆、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