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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扇贝产品出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2-05 08:11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扇贝简介
 
  扇贝种类繁多;我国沿海分布的扇贝约有45种,其中,最常见的重要经济扇贝品种主要包括栉孔扇贝(Chlamys farre)、海湾扇贝(Argopectenirradians)、虾夷扇贝(Patinopectenyessoensis)和华贵栉孔扇贝(Chlamysnobilis)。扇贝长期以来是我国海水养殖的重要品种之一。我国扇贝产量主要来源于养殖,捕捞产量极少。
 
  在我国黄海及渤海区养殖种类有本地的栉孔扇贝及国外引进的虾夷扇贝和海湾扇贝,在南海区主要养殖华贵栉孔扇贝。
 
  扇贝出口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

  相关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备案要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扇贝养殖场备案
 
  相关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
 
  办理流程:
 
  (一)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详见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境外推荐注册

  相关依据: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境外注册的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申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二)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
 
  (三)海关总署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四)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
 
  互联网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选择“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
 
  (二)点击进入“对外推荐注册”—“对外推荐申请”—“新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包括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三)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出口申报流程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按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扇贝产品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经评定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供稿:莱州海关、企业管理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日期: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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