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胖三斤
不知道各位“胖”友们胖了几斤呢?
小编胖没胖不知道
但是钱包肯定是瘦了的
所以最近打起了摆摊开店的主意
有没有考虑加入队伍的“胖”友?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哦!
别问我为啥,往下瞧瞧就知道啦!
前段时间,广西市场监管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落实柔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为小店经济、夜间经济等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准备创业的朋友,不妨先来看看有哪些措施吧!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
1.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的;
2.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二)广告管理领域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三)网络交易管理领域
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四)商标管理领域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五)计量管理领域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六)食品安全管理领域
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4.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受委托企业的联系方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七)市场竞争管理领域
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二、《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一)产品质量管理领域
1.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2.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的;
4.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5.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领域
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5.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6.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且经检验合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
7.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8.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履行了该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三)市场竞争管理领域
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销售与他人装潢近似的标识的商品,但无主观故意,且能提供商品来源和进货票据的;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三小一摊、蔬菜水果店等小型市场主体,宣传时间较短,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未造成不良影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所列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
(一)计量管理领域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领域
1.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属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
3.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属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这一系列暖心的举措有没有让您信心倍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