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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23 08:23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沙河镇凯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2年1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市沙河镇凯惠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3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该报告所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农药残留物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该案的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在乡镇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意识,辨别购入农产品是否合格的能力不足。本次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及农产品经营业户给予警示作用,落实购进货物查验义务,尤其是韭菜鸡蛋等明确有合格证明要求的产品更要严格查验,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餐桌安全。
 
  二、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盖某某销售非法添加食品案
 
  2022年12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盖某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27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接线索通报:有人从事不合格保健品销售活动,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盖某某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华佗壮阳补肾丹”、“一粒神”“虫草鹿鞭王”“勃龙伟哥”“鹿血片”产品及不明胶囊、片剂和颗粒若干。经抽样检测,上述产品中均含有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药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
 
  当事人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物质的食品,属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坚决守护群众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持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6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召回产品、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2月,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国家抽检系统不合格报告两份,显示龙口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产品实施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具有毒性的污染物,在水产制品中常见因原料和成品保存问题在一定条件下自然形成,水产制品生产者如何有效、科学地控制其含量就成为了业内重要课题。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抱守传统工艺,必须遵守国家强制规定和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顺应食品安全发展新趋势,探索生产机理,深挖工艺技术,提升食品加工的科学化、可控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艾茉菲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4月,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艾茉菲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召回产品、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艾茉菲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例行现场检查,在配料车间发现乳酪蛋糕、北海道乳香吐司的配料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不全,与配料记录不符:乳酪蛋糕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乳酪、玉米油、食用盐、塔塔粉、小麦粉,却未在标签标注,标签标注的配料“芝士、柠檬”实际并未使用;北海道乳香吐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乳化剂,却未在标签标注。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问题批次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产品实施召回。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正确有效的食品标签不仅能够为消费者选择购买食品提供信息,还可以通过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对公共健康和科普宣传起到辅助作用。随着食品生产和消费水平的普遍提升,食品生产者在注重食品安全的同时,也要重视食品标签的规范化管理,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清楚、明显的产品标签,使产品的配料、营养成分、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能够更加科学、准确、直观地展示出来,这对繁荣食品市场、规范食品消费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烟台高新区河凯日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食品案
 
  2022年9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烟台高新区河凯日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食品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线索,对烟台高新区河凯日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进口儿童零食若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做出处罚。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物消费的最低要求,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它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法规不仅对国产食品有强制性安全规定,对进口食品一样有法律约束效力,一视同仁、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标准才是保护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六、招远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三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魔芋粉丝案
 
  2022年6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对招远市三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魔芋粉丝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三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厂车间工作人员正在用配料为小麦淀粉、豌豆淀粉、水、食盐生产魔芋粉丝产品,而该产品的配料表标注为“豌豆、魔芋精粉(≥10%)、饮用水”,与实际用料不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能真实反映出商品的内在质量,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群众身体健康造成隐患。
 
  七、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金峰肥料经营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2022年4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莱州市金峰肥料经营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6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辖区内部分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金丰乐”肥料进行调查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存在不合格情况,不符合GB/T21633-2020和GB/T31732-2015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涉案肥料产品由莱州市金峰肥料经营部经营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行采购原料包装生产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曾连续发布聚焦三农、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肥料质量问题更是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长治久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百年大计的重要因素,化肥质量领域的不法行为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八、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达康保健理疗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莱州市达康保健理疗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GH-6000C型光波康复理疗仪医疗器械提供保健服务,现场有宣传彩页40余份,内容有“康复理疗:三高、失眠、鼻炎”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广告的相关审查证明及医疗器械疗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印制宣传彩页、使用医疗用语且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所使用的GH-6000C型光波康复理疗仪属于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清晰载明了该理疗仪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扩大宣传功效,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诱导,尤其是对于存在“三高、失眠、鼻炎”症状的病人可能会失去最佳治疗时间,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发生在农村地区,广大村民对于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及功效存在认知短板,本案能够较好的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对于理疗等服务形成清晰、明确的认知,倡树科学、理性的健康观,具有典型意义。
 
  九、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蓬莱市小门家镇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和10月,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收到检验报告,载明蓬莱区小门家镇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鲜脆海蜇和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蓬莱区小门家镇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6日、净含量为200克的蓬派鲜脆海蜇和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净含量为200克的岸海渔仓即食海蜇头,经检,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克或者每毫升检样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总数。菌落主要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严重程度的标志。菌落总数高,人体食用该食物后引起胃肠道症状几率会增高,比如恶心、呕吐、腹泻、腹胀等,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任某某虚假医美宣传案
 
  2022年9月,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任某某通过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的生活美容服务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存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蓬莱市登州源正美容护肤中心多名员工在朋友圈转发文章,对其店内提供的普通美容服务进行了广告宣传,内容显示“在治疗过程中”、“提拉亮白”、“使肌肤胶原蛋白重塑从而达到紧致提拉”、“修复受损细胞,促进胶原增生增长,使毛孔收缩、松弛皮肤被拉紧”等字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是蓬莱区某美容品牌的经营者,转发该品牌的广告进行宣传,文中使用医疗用语对普通美容服务进行表述,所述美容效果无相关佐证,与美容仪器说明书不符,用虚假的内容欺骗消费者。虽当事人非涉案广告链接的制作者,但通过员工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私量流域”广告的方式,最终为当事人带来收益,属于广告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通过员工在朋友圈发布“私域流量”广告的行为,最终目的是推介店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引导交易达成,具有营销性,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本案中,当事人店内主管、美容师等多名员工多次在朋友圈转发涉案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美容领域广告宣传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
 
  十一、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山区富客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山区富客超市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在福山区富客超市抽检的豆芽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豆芽是餐桌上常见的蔬菜,深受群众的喜爱。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不法分子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不仅产量会大为提高,生产周期也会大幅缩短。但人体过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对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长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检,对市场上的豆芽进行监管,精准打击违法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二、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7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接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通报显示经抽样检验,在威海市辖区内销售的烟台有和食品有限公司“油炸花生”产品不合格,其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虽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但未检测过氧化值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用于说明样品中油脂是否已变质。那些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食品过程中对生产流程控制不严、经营食品过程存储不当都会导致富含油脂的食品过氧化值升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对此,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该项目一直重点检测,每年都进行大量的有针对性的抽检。
 
  十三、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鼎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鼎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6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烟台鼎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发货区的“泡菜”“猪脂渣”“猪肉干”产品无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的无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社区团购作为越来越流行的经营模式,超高性价比的商品深受消费者青睐。本案当事人作为社区团购经营单位,却在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经营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就会造成潜在危害,应当受到惩戒。
 
  十四、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某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案
 
  2022年1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市文化东路于某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酒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9月7日,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黄酒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索证索票是经营者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件、票据、合格证明等的简称,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商品的来源及是否合格的一种说明,也是对所经营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查验手续和义务。索证索票不仅仅是保护经营者自身的有力武器,同时更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
 
  十五、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嘉源食品经营部经营非法添加蜂蜜案
 
  2022年11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嘉源食品经营部经营非法添加物质蜂蜜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10.4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20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组织依法对莱阳市嘉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蜂蜜产品存在问题,经抽样检测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物“他达拉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已送至莱阳市公安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都希望每一次入口的食物都能安全可靠,这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本保证,为了他人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
日期:2022-12-23
 
 地区: 烟台市 山东
 标签: 监管
 科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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