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姬松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姬松茸(规格型号:118克/袋;生产日期:2022-5-17)。经检验,“总汞(以Hg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四川省青川县川珍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从种植农户李艳处购进原料“姬松茸”125千克,以125千克的原料共生产出成品“姬松茸”(生产日期:2022年5月17日)1030袋,留样1袋,库房存放了9袋,余下的1020袋于2022年5月26日发往成都仓库,其中,抽检6袋,已销售4袋,未销售出去的1010袋于2022年9月28日从成都仓库召回。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召回的1010袋和库房的9袋成品“姬松茸”实施了扣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2月20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是原料收购过程中,个别农户的原料问题造成的。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严把农户原料产品收购关,在收购农户的原料中,对每批次原料产品增加检测次数,确保收购的每批次的原料产品合格。2022年10月8日,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查并通过验收。
二、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武胜辣么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小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在重庆市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武胜辣么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小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7-19)。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6日对武胜辣么好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小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已查明由武胜辣么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小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批次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32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2.罚款150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导致该批次泡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原辅料未充分拌匀,导致部分产品三氯蔗糖超标。广安市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出厂检验和产品原料质量控制。
三、上海汇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深圳新东益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PLANTERS绅士蜂蜜蜜焗腰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上海汇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PLANTERS绅士蜂蜜蜜焗腰果(规格型号:233克/罐;生产日期:2021-04-05)。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PLANTERS绅士蜂蜜蜜焗腰果24罐,共计5.592公斤,货值813.6元;已销售24罐,共计5.592公斤。当事人上海汇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收所得813.6元;
2.罚款100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涉案PLANTERS绅士蜂蜜蜜焗腰果由当事人购进,因该公司卖场贮存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产品分类存储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江安县恒源商贸经营部销售的春笋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江安县恒源商贸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春笋干(生产日期:2022-05-20)。经检验,“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江安县恒源商贸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春笋干,共计20公斤,货值400元;在现场检查时已零售完,无库存,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不再购进相关不合格产品。
五、江安县江安镇白竹海珍品经营部销售的苦笋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江安县江安镇白竹海珍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苦笋干(生产日期:2022-06-0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江安县江安镇白竹海珍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苦笋干共计6公斤,货值480元;在现场检查时已零售完,无库存,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不再购进相关不合格产品。
六、长宁县蒯四姐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笋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长宁县蒯四姐土特产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笋干(生产日期:2022-08-2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长宁县蒯四姐土特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笋干,共计10公斤,货值500元;在现场检查时已零售完,无库存,无销售记录。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属于流通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且不再购进相关不合格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