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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餐饮店将过期的酸萝卜作为餐前小碟给食客食用被罚款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20 13:4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餐饮公司因经营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违法事实
 
  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22年9月2日对其检查时查获过期食品:预包装食品“老坛泡酸萝卜”2 袋,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质期9个月,包装完整。该食品用于分装为餐前小碟免费提供给就餐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罚结果
 
  罚款 5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号
 
  当事人: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2022年9月2日对上述经营地址检查时查获过期食品:预包装食品“老坛泡酸萝卜”2袋,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质期9个月,包装完整,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33.8元。该食品用于分装为餐前小碟免费提供给就餐消费者食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6日
 
日期: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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