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市场秩序,根据市局《2022 年特殊食品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现就开展特殊食品销售单位双随机抽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市场秩序,根据市局《2022 年特殊食品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现就开展特殊食品销售单位双随机抽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2年12月19日至2022 年12月25 日
二、抽查的对象及比例
从全市登记在册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单位中按 3% 的比例随机抽取,通过“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按照被检查对象属地分派 至各县局。抽取特殊食品销售单位重点抽取名称含有“孕婴”“母婴”“药店”“药房”“保健”“医院”“健康”等字样的销售单位和上一年度发生过问题的企业。各县局应做好双随机抽查前期准备,梳理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等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
二、抽查的对象及比例
从全市登记在册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单位中按 3% 的比例随机抽取,通过“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按照被检查对象属地分派 至各县局。抽取特殊食品销售单位重点抽取名称含有“孕婴”“母婴”“药店”“药房”“保健”“医院”“健康”等字样的销售单位和上一年度发生过问题的企业。各县局应做好双随机抽查前期准备,梳理检查对象是否存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等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抽查要点
1.检查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 检查现场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是否与许可证或备案载明的类别一致。
3. 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检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等资质证明文件。从其他销售单位采购的,检查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4. 检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5. 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与实际商品是否相符。
6. 查验部分品种或批次特殊食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7. 对生产企业自建溯源码的产品,抽取部分产品品种进行溯源查验。
8. 随机查验特殊食品品种或批次是否留存相关进货凭证并记录,检验货证是否相符。
9. 检查销售者是否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 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 记录和凭证是否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10. 检查销售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特殊食品可追溯。
11.检查待售特殊食品与专区专柜(货架)销售情况。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三类特殊食品是否混放。
12. 检查专区专柜(货架)设立提示牌情况。提示牌的字体、 颜色和大小是否符合要求。
13. 检查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核实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 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 信息查询平台”查询。
14. 检查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口婴幼儿配方乳 粉标签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15. 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 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了警示用语区并标注了警示用语。
17. 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8. 检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区(专柜),距离保质期不足 1 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采取了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19. 检查经营场所的特殊食品广告是否与审查批准的一致。
20. 检查经营场所的宣传材料是否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2 1.是否有 0-6 个月婴儿的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违规推销宣传的材料。
22 、是否对0-12月龄婴儿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23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24 、检查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是否销售特 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5. 检查销售人员是否有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
26 、是否有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部分代替母乳。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检查要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 理。问题较轻的,要求企业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当地局要及时组织立案查处;问题严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及时报请审批机关依法吊销、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加强信息反馈。 各县局要认真总结抽查情况,深入分析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于 12 月 25 日前将随机抽查工作表(附件1) 和随机抽查工作汇总表(附件 2) 及工作总结报至市局特食科。
附件: 1.2022 年度特殊食品销售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表
2. 2022 年度特殊食品销售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汇总表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