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案
2022年1月13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休宁县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一整只剥了皮的野生动物死体。该动物死体保留有头部和四肢,头部耳朵处毛色以及四肢处毛色均为棕黄色,现场称重计6.37公斤。经核实,上述野生动物死体为野生黄麂,系店内购进准备制作成菜肴出售,采购时未索取购买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该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使用本办法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6.37公斤野生黄麂死体,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吃店制售的馒头和包子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馒头和包子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经调查,该小吃店于2021年12月20日从网上购买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半件20包用于制作馒头和包子。香甜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俗称明矾,长期食用铝残留量超标的食品会引起神经系统病变,影响儿童骨骼以及智力的发育,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香甜泡打粉属于国家禁止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三、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2月4日,黟县市场监管局对黟县某公司生产的黟县腊八豆腐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检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0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黟县腊八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包装车间操作台上发现有其生产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3/06的柠檬片成品一罐,另在操作台发现印有“2022/03/06”字样的柠檬片标签5张。经查,上述食品提前标注了还未到来的时间作为其生产日期,且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和原辅料领用记录。该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柠檬片1罐、柠檬片标签5张,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温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温某经营的某商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01∕15黄山米酿(米酒)是从黄山市某酿酒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公司生产的同批次米酒于2022年5月19日被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判定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超标,不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检查中温某未能提供生产商出厂检测报告。经查,温某共购进100件,违法货值金额为4176元。温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