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989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同时规定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为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委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要求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我委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修订工作。修订后的GB?7718对食品名称、食品配料、生产者等标示内容均进行了调整优化,删减了终产品中不起作用的加工助剂、酶制剂、添加剂辅料、加入量小于25%的复合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等标示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监管、食品行业和消费者实际需求,提升标签标准管理的科学性。
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是展示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建议中提到的“《中国消费者食品标签认知及使用状况调研报告2020》结果显示有78%的消费者几乎不看厂名厂址信息、58%的消费者几乎不看配料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对食品标签的认知情况。
下一步,我委将加快修订后GB?7718发布和解读工作,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正确阅读和理解食品标签;做好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动态研究完善标准。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