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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12 13:15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七十七批)。
  招远市志海食品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志海食品超市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地瓜干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华盛烟酒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华盛烟酒商行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罗姆尼混酿干红葡萄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洪英果蔬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洪英果蔬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深海紫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宜惠日用品超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宜惠日用品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南乳花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家旺超市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9月1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家旺超市经营场所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红烧牛肉面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慧慧甜品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慧慧甜品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麻花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雅涵日用百货综合铺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雅涵日用百货综合铺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乐事薯片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王某某商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王某某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仟客”牌五香味牛肉粒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丹丹水产批发部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2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丹丹水产批发部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椒香味花椒锅巴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作林商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9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作林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红烧牛肉面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罗峰全羊馆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罗峰全羊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萨姆奶茶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晓峰私房菜馆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晓峰私房菜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地瓜烧白酒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老薛牛肉汤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1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老薛牛肉汤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地瓜烧白酒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阳洋家食品百货商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9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阳洋家食品百货商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绿茶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瑞祥百货超市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9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瑞祥百货超市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红茶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相涵餐饮经营店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相涵餐饮经营店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山楂树下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绍华全羊馆采购食品未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10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绍华全羊馆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荔枝味饮料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莱阳正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案
 
  2022年6月2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莱阳正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采购黑芝麻核桃桑葚粉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黑芝麻核桃桑葚粉、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12-12
 
 地区: 烟台市 山东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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