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0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内环二路五号的某商贸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存放有标称六安市利宝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26件(6瓶/件),生产日期20211009。该生榨椰子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生榨椰子汁”、“生榨就是鲜得健康”“生榨才新鲜、生榨味纯正、生榨多营养”、“ 正宗生榨海南特产”、“海南特种兵部队椰子果园”、“海南特种产品”等字样;而其标签配料表只标注了柠檬酸等10种食品添加剂、饮用水、食用香精,未发现有椰子成分。该椰子汁的标签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介绍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召回了4件。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老大”牌生榨椰子汁330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元,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批发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罐装二氧化碳19瓶,所有气罐外表面均未标注食品级二氧化碳字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食品级二氧化碳资质材料,当事人表示所有罐装二氧化碳均用于添加在扎啤设备中。该局于2022年7月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上述罐装二氧化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涉案产品总挥发烃项目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GB 1886.228-2016要求。2022年8月10日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烃类超标,如果人体长期接触或食入足以造成人体的肺脏、肠道、大脑、肾脏和骨髓等方面引起不同程度的损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犯罪。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2022年8月19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作出立案决定。
案例三、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转来投诉一起。投诉人投诉黄山区汤口镇某烧烤店食品中有虫子,执法人员向投诉人核实相关信息,投诉人提供照片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情况基本属实。该烧烤店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烧烤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标签不一致案
2022年7月22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投诉,反映祁门某商行网店销售的果仁燕麦食品标签与刊载的不一致。经查,2022年5月17日,该商行以11.8元/罐的价格购进果仁燕麦20罐,以45元/罐的价格在网店进行销售,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为55.5克/100克,但网店商品标题含“无糖”字样与食品标签不一致。该商行网店经营的食品刊载信息与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在该公司原料库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同时在该公司成品库中发现使用上述原料生产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生产投料记录和原材料进货记录,确认该公司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16.2元,没收涉案食品404袋,食品原料575千克,处以罚款18278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