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和饮料共24大类食品194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10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 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济南市天桥区映日茶行销售的茉莉花茶,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位家蔬菜经营部销售的杭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销售的山芹,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宁阳县乐美佳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阳县乐美佳生活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临沂河东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奥润特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油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岛福聚宫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茶(生产日期/批号:2022/5/8,规格型号:200克(100克×2)/盒),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烟台市芝罘区永兴淡水鱼店销售的草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荣成尚悦百货有限公司佳华广场店销售的标称为乳山华美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粉条(干粉条)(生产日期/批号:2022/9/4,规格型号:500g/袋),铝(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台儿庄区朱磊大迈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滕州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油炸酥饼(生产日期/批号:2022/7/21,规格型号:618克/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单县艺霖熟食店销售的烤鸡,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单县艺霖熟食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乐福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米糕(膨化食品),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济宁市华军伟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4/15,规格型号:5升/桶),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宁市华军伟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高唐商博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沂腾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庆云九州通海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商昆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徽新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三育贝牌维生素C咀嚼片(生产日期/批号:20220108,规格型号:1.0g/片),每片含维生素C(以L-抗坏血酸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五)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大豆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4/2,规格型号:5升/桶),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菏泽市牡丹区吴店瑞芹日用百货门市部销售的标称为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放心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9/2,规格型号:17.5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采样操作异议,经调查,异议不予认可。
(二)高密市德玛西亚烤鱼店使用的小盘(自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泰安市泰山区慈源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开发区泰山卧龙泉天然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9/19,规格型号: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济南市市中区希泽水产行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黄岛区农批诚宏海鲜店销售的扇贝,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生物毒素问题
潍坊世纪泰华福乐多超市有限公司潍州泰华城店销售的标称为寿光市鼎酥食品厂生产的五香花生米(生产日期/批号:2022/8/17,规格型号350g/袋),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寿光市鼎酥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47.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