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原文可知,“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被处罚”有三个要件: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以上缺一不可。法律表述是“可以免于处罚”,根据实际情形也可以不免于处罚;是否可以免于处罚,除了要具备必要的因素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