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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四十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25 08:25 来源:昌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湘聚楼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湘聚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五区15号楼1至2层02〈二层〉)生熟食品混放;垃圾桶未加盖;保洁柜无柜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娜娜家水煮肉片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那家水煮肉片;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2号楼1层139-1)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且设置卫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3.北京美味佳香餐饮有限公司(招牌:精品沙县;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朱辛庄安居路6号院3号楼108)未设置防鼠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福顺斋餐厅(招牌:华顺斋;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商业街〈邮局往东100米〉)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5.北京吉阳吉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早阳包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五区14号楼1至2层2一层01)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新佳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签多多烫串·炸串;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五区14号楼1至2层2号1层04室)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7.北京金满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武圣羊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118号1幢1层B101a室)后厨环境卫生不整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8.北京半截塔运普小吃店(招牌:烧饼羊汤;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205号院13号〈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兰各庄红玲商贸中心(招牌:常乐家常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137号-2〈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鹏平安商店(招牌:长颈鹿紫菜包饭;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116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常忆君来餐饮店(招牌:常忆君来;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前蔺沟村249号)操作间水池未做到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供稿单位:餐饮科
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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