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作为蔬菜批发经营者在渝北区部分区域实施临时管控期间,大幅提高部分蔬菜种类的批发价格。当事人在临时管控日前七日销售软(虎)皮青椒、脆莲白、豌豆尖、长白萝卜等四类蔬菜的平均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9%、31%、81%和23%;临时管控实施后的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蔬菜的平均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了122%、67%、125%和157%,较临时管控日前七日平均销售差价率分别提高了6.4倍、2.2倍、1.5倍和6.8倍。
当事人在临时管控期间,在经营成本总体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蔬菜批发销售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重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处罚款15万元。
稳物价,就是稳民心。11月11日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7624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26036户次,立案查办价格、食品、药品等案件40件,包括9件哄抬价格案件。为全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价格平稳有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重庆市渝北区坝子蔬菜经营部哄抬价格案是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较为典型的1例案件,当事人作为蔬菜批发经营者,在经营成本总体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批发销售价格,获利空间远远超过正常范围,势必造成终端销售价格进一步上涨,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属于典型的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条件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体现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执法导向,显示了以严格的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稳定、助力坚决打赢疫情歼灭战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经营制度,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或通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https://cqwz.cqnews.net/index)、市政府“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https://www.cq.gov.cn/sy/dc/)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