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8日,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公司涉嫌利用产品包装物进行虚假宣传案时,发现其关联公司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系该虚假宣传行为的操纵主体,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华肽肽生物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是一种运动营养食品,涉案产品外包装二维码扫码显示内容中宣称“女性人群:美容养颜、瘦身、排毒;老年人:促进营养吸收,助睡眠,改善便秘等”,并制作涉案产品虚假宣传视频资料和课件,组织进行“人参复合肽特殊膳食”虚假宣传(可以防治肿瘤,抑制癌细胞转移等),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洛阳市宜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是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蓝色草帽样标志,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商家严禁宣传对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更不能替代药品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大老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二: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查处亿鑫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依法对淇滨区亿鑫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罚款5.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淇滨区亿鑫副食商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其仓库内发现8袋“溜溜梅”,其中6袋已过保质期,1袋生产日期被涂抹,1袋生产日期被篡改,以及用于篡改日期的工具,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和工具予以扣押。经查,2022年3月至7月25日,该商行篡改30袋规格为160g“溜溜梅”外包装日期,每袋售价1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篡改生产日期,使得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案例三: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2年6月2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他人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件中,发现漯河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经查,当事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仍无偿向他人提供部分闲置厂房生产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旺中旺”礼品包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向他人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案
2022年7月20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罚款2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几名工人正在将原包装2021年3月25日冷冻三号猪肉生产日期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经查,马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以17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南中润新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冻三号猪肉500箱(25kg/箱),为延长保质期,于2022年4月2日雇佣工人在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冷库门前更改包装箱,将原包装箱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更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货值金额17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当事人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让过期食品继续销售,使得食品到达销售环节时以虚假最新日期面对消费者,严重违背了食品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案例六: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2年6月28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的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商品169袋,没收违法所得1.81万元;罚款6.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30日,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在夏邑县何营乡一货车上发现169袋“新鸿业”“龙卩”粉丝,包装上“龙卩”粉丝与“龙口”粉丝字样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产品由夏邑县恩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包装上“龙卩”二字与注册商标不符,外包装上仿“龙口”商标,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批“龙卩”粉丝剩余产品货值金额7655元,违法所得18069元。该公司生产加工过程中还存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销货台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丘市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混淆是指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从而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行为,生产商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