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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3 10:15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59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0批次、不合格18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59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0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生物毒素超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鸿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麻酥糖,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丽水市谷食园餐饮店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文成县大峃镇康寿食堂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衢州市衢江区吉玛特超市销售的北方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台县福溪食堂购进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菜市场刘建奇摊位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丽水市莲都区李步伟牛肉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杭州西湖茶叶市场桂萍茶叶经营部销售的红茶,草甘膦、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四)天台县菜园小吃店购进的鸡蛋,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五)舟山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芹菜,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缙云县爱梢蔬菜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舟山信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青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八)松阳县山海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浙江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豆沙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浙江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
 
  缙云县华姐副食超市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一)杭州萧山悦宸粥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杭州萧山吴乔饭店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生物毒素超标
 
  缙云县涟源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日期: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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