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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10 16:19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黑龙江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煎·烤·涮配餐肠(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7月25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强农商贸有限公司西八分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嫩肉火腿香肠(标称生产日期2022年6月19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煎·烤·涮配餐肠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煎·烤·涮配餐肠37袋,销售37袋,生产者已采取召回措施,召回25袋;辖区监管部门已对召回25袋不合格食品采取封存措施。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分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煎·烤·涮配餐肠15袋,已销售12袋,库存3袋,已由生产企业召回,并被生产企业所在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封存,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工作。
 
  (一)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对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煎·烤·涮配餐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5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齐昂市监罚〔2022〕41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对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分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煎·烤·涮配餐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鉴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分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齐龙市监处罚〔2022〕3215号)。
 
  三、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嫩肉火腿香肠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嫩肉火腿香肠869袋,销售869袋,生产者已采取召回措施,召回22袋;辖区监管部门已对召回22袋不合格食品采取封存措施。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强农商贸有限公司西八分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嫩肉火腿香肠20袋,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工作。
 
  (一)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日对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嫩肉火腿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黑龙江省古炭食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17.5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2袋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处罚〔2022〕256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强农商贸有限公司西八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强农商贸有限公司西八分店销售不合格嫩肉火腿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鉴于牡丹江龙江好日子强农商贸有限公司西八分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处罚〔2022〕232号)。
 
 
  2022年11月9日
日期: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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