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本市食品经营企业贯彻落实《规定》,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提供安全、丰富、放心、优质的食品,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内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刻警示我们,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内容集中、重点突出,填补了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的空白,科学性、创新性、针对性、专业性、指导性、实用性强。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学习贯彻《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二、聚焦工作重点,认真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
(一)分层分类全覆盖开展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将《规定》的宣传培训列入当前重点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策划开展专题宣传,利用各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解读《规定》,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
1.加强对执法干部的宣传培训。增强执法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2.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培训。要分层分类全覆盖对食品经营企业开展宣传培训。以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为重点,开展培训宣贯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规范企业加工经营活动,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对社会面和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要指导辖区内符合《规定》第五条所列食品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规定》于11月1日前全面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督促企业建档造册,鼓励对外公示。
(三)督促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规定》要求落实各自职责。企业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格式样张见附表。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但管控、排查和调度的频次不能低于此要求。
(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评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安全知识考评和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在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在全市未统一使用抽查考核系统前,将抽查考核的结果记录于检查表中并反馈企业负责人。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五)培育示范企业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创建、餐饮质量工程提升行动等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通过建设示范单位,培育一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树立行业标杆,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六)加强执法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以案警示的作用;要抓住重点环节,发挥连锁经营企业、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作用,带动全市食品经营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主体责任。
附件:1.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示例)
2.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示例)
3.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示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