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景泰县某小区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内查获10箱“五粮春”酒,当事人徐某不能提供随货票据,涉嫌假冒。该局依法对涉案物品和车辆实施了扣押。8月27日,经鉴定,该批“五粮春” 酒系假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春”酒。
案发后,当事人徐某前往云南打工以逃避处罚,该局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晓之以利害,最终取得了当事人的积极主动配合。因疫情原因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固定相关证据,根据该局与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分析研判、确定调查取证方向,创新办案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取证模式,在身份信息核对后,要求徐某通过微信将其销售假冒“五粮春”酒的相关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固定确认,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过微信线上送达,并对强制措施进行了及时解除。
2022年10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春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假冒五粮春酒10箱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案的顺利办结,探索出了一条在疫情期间线上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新模式,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做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
来 源: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