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近日,周口中院审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除承担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外,还需要承担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
案情回顾:
郭某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被判刑
被告人郭某在周口市商水县经营卤肉店,自制销售猪蹄、猪脸、猪耳朵等熟食。2020年9月5日,商水县公安局练集派出所民警在其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后并经检测,郭某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4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17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侵害公共利益,郭某又被检方公益诉讼
刑案落判,并不意味着对郭某违法行为民事追责的终结。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郭某在熬制卤肉过程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结果: 被告郭某生产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周口中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45000元,并在周口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这类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让教育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让消费者看到司法审判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坚强司法保护。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本案的最终目的,希望借此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诚信守法,做良心食品,绝不能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