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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1-04 13:26 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3083的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牛蛙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3083的不合格牛蛙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岛菜场摊位内的杨露露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实测值为2.17ug/kg,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杨露露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CJ-C220901)。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罚款15000元。以上各项处罚合计罚没款15062.5元(大写:壹万伍仟零陆拾贰圆伍角)。2、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11月2日
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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