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号设有项目工地,并于2022年6月起在工地生活区设立运营了一处单位食堂,用于解决内部工人就餐问题。该食堂经营面积约160平方米,其中食品处理区面积约80平方米,就餐区面积约80平方米。食品处理区分为粗加工区、烹饪区、备餐间和洗碗间等,其中设有经营所用的水池、灶台、冰柜等设施设备及贮存有大米、生抽等食品原料;就餐区域摆放有桌椅板凳等就餐设施设备。至2021年6月29日案发,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本机关自2022年07月08日起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资料,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
经查实:当事人在上海市青浦区******号设有项目工地,并于2022年6月起在工地生活区设立运营了一处单位食堂,用于解决内部工人就餐问题。该食堂经营面积约160平方米,其中食品处理区面积约80平方米,就餐区面积约80平方米。食品处理区分为粗加工区、烹饪区、备餐间和洗碗间等,其中设有经营所用的水池、灶台、冰柜等设施设备及贮存有大米、生抽等食品原料;就餐区域摆放有桌椅板凳等就餐设施设备。至2021年6月29日案发,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不对外经营,未做运营报表,无相关收营记录,因此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9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2]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五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