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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犯“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这家公司被罚款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0-21 11: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因侵犯“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违法事实
 
  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的“******崇明大米”(净含量:**kg)、“***崇明大米”(净含量:*kg)两款大米外包装上均标注了“崇明大米”字样,但当事人未获得“崇明大米”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
 
  “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当事人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在明知其未经“崇明大米”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崇明大米”商标印制于预包装大米的包装袋上突出使用。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两款大米上标注“崇明大米”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处罚结果
 
  1.没收侵权商品:(1)“******崇明大米”100袋(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2)“***崇明大米”325袋(净含量:5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零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2〕**********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镇的上海崇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由***经营的摊位上查见由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大米“******崇明大米”(净含量:**kg),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崇明大米”字样。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号的办公场所和同址底楼的仓库进行检查,查见当事人的仓库内存放用于经营的预包装大米,其中包含“******崇明大米”(净含量:**kg)100袋、“***崇明大米”(净含量:*kg)325袋,上述两款大米外包装上均标注了“崇明大米”字样,但当事人未获得“崇明大米”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沪市监崇强决〔2021〕**********号),对上述涉嫌侵犯“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
 
  2021年12月30日,城桥市场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报本局立案,当日本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品牌大米经销商,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与江苏**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江苏**米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预包装大米的生产加工。当事人用于销售经营的“******崇明大米”(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崇明大米”(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均由当事人委托江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当事人以46元/袋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28日购进“******崇明大米”150袋和200袋,另以25元/袋的价格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0日购进“***崇明大米”400袋和500袋,上述商品包装袋上均标有“崇明大米”中文字样。
 
  “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3025601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注册日期2019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7日。当事人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在明知其未经“崇明大米”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崇明大米”商标印制于预包装大米的包装袋上突出使用。
 
  此外,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定义,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由此可见,“崇明大米”作为崇明以世界级生态岛为目标推进农产品提质升级背景下的一款代表性产品,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崇明岛的地理条件、产业特色息息相关,代表着崇明的形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作为“崇明大米”的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使用企业实行授权审核制度,其对于原粮品质、生产加工、包装销售都有着严格的把控,要求产品的原料大米需来自崇明本地优质种植基地,生产加工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在崇明本地进行,从而确保商品的合规性和“崇明大米”商标的品牌价值。而本案中当事人委托加工的预包装大米的原粮来源及生产商、经销商资质等均未经过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审核,且并非在崇明本地生产加工,因此当事人并不具备使用“崇明大米”注册商标的条件,其行为侵犯了“崇明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品牌价值产生了侵害。
 
  综上,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两款大米上标注“崇明大米”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案发,当事人分别以50.6元/袋、48.5元/袋、5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崇明大米”100袋、120袋、30袋,以3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崇明大米”575袋,违法经营额为45030元,违法所得为39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
 
  2.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点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情况;
 
  4.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点拍摄的10张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事实;
 
  5.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来源、进销价、销售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6.2022年1月4日,由商标权利人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的预包装大米上标注“崇明大米”商标未经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授权的事实;
 
  7. 其他证据材料。
 
  8. 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1)“******崇明大米”100袋(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2)“***崇明大米”325袋(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零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玖佰零伍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没收侵权商品:1.100袋“******崇明大米”(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2.325袋“***崇明大米”(净含量:*kg,产地:江苏省泰州市,原粮产地:上海崇明)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9月30日
日期:2022-10-21
 
 地区: 上海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粮油
 标签: 监督 管理 商标 大米
 科普: 监督 管理 商标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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