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州泸定县一火锅店制售“回收油”,一审宣判:3人获刑,判赔300余万元,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2-10-20 08:42 来源:甘孜州市场监管微信?nbsp; 原文:
核心提示?022?0?9日,四川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泸定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div>
  2022?0?9日,泸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泸定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宲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3748.html' class='zdbq' title='食品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叶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一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喻某某、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9578.77元。同时,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 火锅庖/a>、叶某、杨某某、喻某某、蔡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395787.70元,并在泸定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张某某终身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div>
   【案情回顾【/strong>
  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制售回收?rdquo;,依法被查!
  2022??2日,在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有力指导下,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县部分食品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正在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制售火锅回收?rdquo;。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当即扣押涉案物品并立案调查、/div>
  经调查:2020?月,叶某、喻某某、杨某某、蔡某共同出资开办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经营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利润,该火锅店大股东喻某某(已另案处理)授意厨师杨某某与员工张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脂(俗称地沟?rdquo;?ldquo;回收?rdquo;)进行回收、熬制、提炼为火锅老油,加入正常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查获时涉案金额?39578.77元。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及时跟进,指导泸定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将案件移送并配合泸定县公安局、泸定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div>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张某某将餐厨废弃物提炼油脂作为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某、杨某某、喻某某、蔡某,在经营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期间,将餐厨废弃物提炼油脂作为火锅底油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做出上述判决、/div>
   【以案警示【/strong>
  组织餐饮从业者代表旁听庭审,现场法治教育?/div>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ldquo;四个最?rdquo;要求,彰显法律权威,以案警示、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期间,泸定县人民法院、泸定县市场监管局邀请了泸定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辖区内餐饮从业者代表(火锅类)及消费者代表共?0余人到法院旁听庭审,开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6186.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普法宣讲和以案警示教育。参与庭审旁听的餐饮从业人员纷纷表示,该案给自己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既是餐饮企业的道德良心底线也是生命线,更是法律红线,不容许任何践踏,投机取巧只会害人害己,自毁一切,付出惨重代价、/div>
   【以案释法【/strong>
  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di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rdquo;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ldquo;地沟?rdquo;(又?ldquo;回收?rdquo;)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ldquo;食用?rdquo;,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rdquo;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strong>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strong>
  第一百四十八?nbsp;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要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div>
  供稿|泸定县局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2-10-20.html">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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