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21年9月当事人了解到行业内都在进行运营推广,为提高营业额,就委托其运营人员联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发布素人笔记;当事人仅与**公司预约过一次拍摄任务,并预留了两张不同位置的餐桌供拍摄使用,而后由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其在**平台上发布了300篇素人笔记,笔记的发布者没有与当事人预约,当事人也没有提供足300人次的免费餐。另案查明,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发布未到店真实体验的300篇素人笔记是委托网络刷手完成的,笔记的内容和照片均是该公司提供,笔记的发布者均是未到店真实体验的。结合问询调查笔录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定当事人委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的300篇素人笔记为虚假笔记。当事人存在着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处罚结果
罚款20000元。
(渝市监处罚〔2022〕**号)
当事人:江北区**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案源线索,本局于2022年5月9日对重庆市江北区********号地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后,当事人陪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查验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委托过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其运营推广的事实,现场未提供相关聊天记录和转帐记录。本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根据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和相关线索材料分析,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5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了解到行业内都在进行运营推广,为提高营业额,就委托何X(当事人运营人员)联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发布素人笔记;当事人仅与**公司预约过一次拍摄任务,并预留了两张不同位置的餐桌供拍摄使用,而后由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其在**平台上发布了300篇素人笔记,笔记的发布者没有与当事人预约,当事人也没有提供足300人次的免费餐;当事人还出示了素人笔记清单和支付给何X的交易记录(金额为21000元,包含支付何X3个月的工资6000元,美团推广通费用5900元和委托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其发布素人笔记费用9100元)资料。何X陈述了帮助当事人联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素人笔记的事实,提供了她收取当事人经营者***(21000元)和支付给**公司法定代表人**(9100元)的转帐记录。
另案查明,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发布未到店真实体验的300篇素人笔记是委托网络刷手“星XX(急事语音电话)”完成的,笔记的内容和照片均是该公司提供,笔记的发布者均是未到店真实体验的;该公司提供了与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与“星XX(急事语音电话)”的聊天记录截图、相应的收付款记录及发布的300条素人笔记清单等资料证明。
本局结合当事人、何X、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问询调查笔录及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定当事人委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的300篇素人笔记为虚假笔记。当事人存在着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
2.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转帐记录,300条素人笔记清单。证明:300条素人笔记的发布者是未到店真实消费的,为虚假笔记。
3.何X询问调查笔录、转帐记录。证明:何X是当事人的平台维护人员,是协助当事人联系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素人笔记的关键人员。
4.旷XX询问调查笔录、与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与“星XX(急事语音电话)”的聊天记录截图、相应的收付款记录及发布的300条素人笔记清单。证明: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当事人在***平台发布虚假的素人笔记。
5.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付款记录、300条素人笔记清单。证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2〕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8月8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委托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发布虚假素人笔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委托重庆蓝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发布虚假素人笔记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失,未产生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00100301栏中“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和“无社会影响”的规定。综上原因,本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以减轻处罚进行裁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如下:
罚款20000元。
请你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