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第六?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22-10-18 08:28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第六?,涉及食品案?个、/div>
山西省市圹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4654.html' class='zdbq' title='监督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监督 管理局公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ldquo;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涉叉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3748.html' class='zdbq' title='食品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食品案例如下9/div>
  二、临汾市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立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底,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临汾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洪洞县立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立宏棉籽油产品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ldquo;立宏棉籽?rdquo;苯并?alph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货值金?562.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棉籽油、没收违法所得、罚?万元的行政处罚、/div>
   四、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惠购超市枫林逸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米桇/strong>
  2022?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大同市平城区惠购超市枫林逸景店销售的中粮福临门大米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0袋,标注生产日期?021?1?日,但现场未提供?种大米的相关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经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中粮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未生产过2021?1?日该批次日期大米,该批次大米是当事人从大同市平城区锦绣粮缘粮油店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div>
   六、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桇/strong>
  2022?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葆香原果仁月饼,配料表中标注有蜂蜜,而原料库内没有蜂蜜,也没有蜂蜜的购进、投料记录;投料记录中标?ldquo;碳铵(碳酸氢铵)投料量,而配料表中未标注碳酸氢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果仁月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div>
   七、晋中市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醋案
  2022?月,祁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通报,称某派出所民警查获一辆载?2桶计0.8吨无标识冰乙酸的面包车,正在运往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途中。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022?月份起,使用自来水、少量食醋、食盐以及冰乙酸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食醋,截至案发已使用上述无标识冰乙酸10吨,生产食醋?20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div>
   八、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香业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2月底,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金龙西街香业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也承认其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9.4万元的行政处罚、/div>
   十、朔州市怀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怀仁市第一中学云东校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桇/strong>
  2021?2?日,朔州市怀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仁市第一中学云东校区食堂使用的粉条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怀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2-10-18.html">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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