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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0-10 09:10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过度包装、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过度包装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霞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和销售以假充真的散装蜂蜜案
 
  2022年4月2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郭某霞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以假充真的散装蜂蜜。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期间,购进散装蜂蜜灌装到小塑料桶加贴标签,标称天然蜂蜜出售,销售的蜂皇浆标签上含有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蜂蜜制品90 kg、空桶6个、不锈钢桶1个、小塑料桶70个、蜂蜜专用桶25个、蜂皇浆瓶子1箱、蜂皇浆5瓶并处罚没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啤酒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材料,称沾化辖区内某啤酒经营店存在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外观装潢的经营行为。7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就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事项对沾化区某啤酒店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啤酒灌装机1台,灌装机台面上摆放有张贴“青岛啤酒”不干胶标签的塑料灌装瓶22个和“青岛啤酒”不干胶标签2997张,当事人利用啤酒灌装机将其购进的“青岛崂特啤酒”(鲜啤)灌入张贴“青岛啤酒”标签的塑料灌装瓶进行销售。当事人擅自使用“青岛啤酒”图样标签用于啤酒销售,未取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张贴“青岛啤酒”标签的塑料灌装瓶22个、“青岛啤酒”不干胶标签2997张并处罚没款5.4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2年6月15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区货架上发现有2类外包装标注有“好客山东”商标图样的产品在售,分别是“埕口”吴氏一品虾肉酱、“朐粮臻品”菠菜粉。经查,“埕口”吴氏一品虾肉酱生产厂家为滨州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朐粮臻品”菠菜粉生产厂家为临朐县丰伟农产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未取得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好客山东”商标的使用授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埕口”吴氏一品虾肉酱6盒、“朐粮臻品”菠菜粉9袋并处罚没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美食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县某美食城采购的菜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5046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棉籽油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2年5月2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邹平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棉籽油经检验,苯并[α]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该批次产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1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综合执法支队 
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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