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沧区瑞鑫吴记烧肉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照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当事人李沧区瑞鑫吴记烧肉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照要求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同时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李沧区日日鲜蔬果店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日日鲜蔬果店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3. 李沧区甜心坊蛋糕店(经营者:高文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甜心坊蛋糕店(经营者:高文超)经营的“八宝粽”,为真空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每个粽子的净含量为100克,并且均为单个计价销售,每个粽子的包装上只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均未标注产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6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